放大或缩小选定对象,使缩放后对象的比例保持不变。
概要
要缩放对象,请指定基点和比例因子。基点将作为缩放操作的中心,并保持静止。比例因子大于 1 时将放大对象,比例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时将缩小对象。
提示列表
将显示以下提示:
选择对象: 使用对象选择方法并在完成选择后按 Enter 键
指定基点: 指定点
指定的基点表示选定对象的大小发生改变(从而远离静止基点)时位置保持不变的点。
注意将 SCALE 命令用于
注释性对象时,对象的位置将相对于缩放操作的基点进行缩放,但对象的尺寸不会更改
指定比例因子或 [复制(C)/参照(R)]: 指定比例、输入 c 或输入 r
- 比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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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定的比例放大选定对象的尺寸。大于 1 的比例因子使对象放大。介于 0 和 1 之间的比例因子使对象缩小。还可以拖动光标使对象变大或变小。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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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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