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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快速参考

放大或缩小选定对象,使缩放后对象的比例保持不变。

访问方法

按钮

 功能区:“常用”选项卡 “修改”面板 “缩放”当前工作空间的功能区上未提供
 菜单:“修改”“缩放”当前工作空间的菜单中未提供
 工具栏:修改
 快捷菜单:选择要缩放的对象。在绘图区域中单击鼠标右键,然后单击“缩放”。

概要

要缩放对象,请指定基点和比例因子。基点将作为缩放操作的中心,并保持静止。比例因子大于 1 时将放大对象,比例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时将缩小对象。

提示列表

将显示以下提示:

选择对象: 使用对象选择方法并在完成选择后按 Enter

指定基点: 指定点

指定的基点表示选定对象的大小发生改变(从而远离静止基点)时位置保持不变的点。

注意将 SCALE 命令用于注释性对象时,对象的位置将相对于缩放操作的基点进行缩放,但对象的尺寸不会更改

指定比例因子或 [复制(C)/参照(R)]: 指定比例、输入 c 或输入 r

比例因子

按指定的比例放大选定对象的尺寸。大于 1 的比例因子使对象放大。介于 0 和 1 之间的比例因子使对象缩小。还可以拖动光标使对象变大或变小。

复制

创建要缩放的选定对象的副本。

参照

按参照长度和指定的新长度缩放所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