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 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2.4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6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4.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4.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4.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4.1.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内容。 4.3.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13.0.1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划定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 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区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