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人)
注:(1)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2)新建城市(镇)、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适用本表。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