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3.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0.3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对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计算单位、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3.0.4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便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并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提出了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四项主要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作如下说明: (1)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指标如无特殊指定范围,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 (2)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可以用于规划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城市现状人口和城市现状建设用地数据;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数据;用于城乡绿地率指标计算时,采用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的相应的市(镇)域规模数据。 (3)根据对全国153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绝大多数城市都建有绿地率高于65%的绿化广场,且此类绿化广场已纳入公园绿地的统计范畴,为了管理及统计工作的顺延,根据各地具体需求和认知习惯,绿地率高于65%的绿化广场仍可划入公园绿地。 3.0.5 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可得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的指标。广场用地中仅将“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及合计,这样既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所有绿地均统计在列,广场用地中的非绿化面积不会影响指标计算,又便于衔接和延续现行绿地统计指标。“合计”项可得出城乡绿地率,便于反映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绿地情况。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仍存在的生产绿地,可在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之前自行加项,在类别名称中明确类别,不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绿地,则不应加项,应计入区域绿地。